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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理之间的人性彰显

          发布时间:2020-06-23 18:01:25


            “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既是普通百姓的殷切希望,也是人民法官孜孜不倦的终生追求。

            这话说起来容易,做起来却很难。这不仅需要对法律条文的准确理解和驾驭,需要具有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的勇气和担当,更需要在法理之间对人性的掌控与彰显。

            在三十多年的法官生涯中,我一直要求自己,把经手的每一起案件办成经得起历史检验的铁案,办成经得起良心与情感拷问的定案。

            2019年7月,作为员额法官,我承办了一起沉寂多年才破获的故意杀人犯罪案件,令我难忘。

            故意杀人这种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我国刑法做了比较特殊的规定,法律条文是按照从重刑到轻刑的序列顺序列举,即其基准刑为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等。接案之初,当我阅完卷宗时,心里一沉:连杀两人,又是一个死刑案件啊!然而,在办案过程中,我的思想却波动很大,内心激烈碰撞:杀与不杀两种意见,一直在法律和情理之间跌宕起伏,令人倍受煎熬。

            那天下午,我再一次调取案卷,重温案情:被告人赵某业和被害人吴某均系二婚,婚后感情不和,时常发生矛盾。1998年后半年,吴某带着二人婚生女儿离家出走。1999年初,吴某来到灵宝市焦村镇北安头村和该村村民高某非法同居生活。赵某业辗转多地反复寻找,终于得知吴某的落脚地,并与他人同居,顿生不满。1999年6月18日深夜,赵某业翻墙进入高某院内,发现高、吴确已同居的事实,异常恼怒,遂与高某争吵继而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赵某业用随身携带的刀子朝高某颈部及头面部猛刺数刀。在场的吴某见状大声呼救,并往门口跑去,赵某业闻声追上吴某,持刀在吴某背后向吴的颈部及头部等部位猛刺数刀,分别致高某、吴某颈总动脉破裂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作案后,赵某业潜逃至四川和湖北一带打工。直到2018年,因一次意外,行踪暴露被抓获归案。

            公安机关的破案报告、抓获经过、犯罪的物证、书证,多位证人的证词,被告人赵某业的供述与辩解,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等林林总总,相互印证,将赵某业的罪行逐一锁定,可谓铁证如山!

            身负两条人命,在常人眼里,一定是死有余辜,必须判处死刑才能告慰逝去的生命。但毕竟人命关天,一纸判决,生杀予夺,作为主审法官,我必须慎之又慎啊!

            第二天,天气阴沉,天色灰暗。我和书记员小曹到市看守所提审被告人并送达起诉书。

            这是我第一次见到赵某业。

            审讯室里,赵某业与卷宗里凶神恶煞、不择手段的杀人犯形象大不一样。出生于灵宝市尹庄镇某村的赵某业,身高一米六五左右,小学肄业。此时的他,目光呆滞、喃喃自语。布满皱纹的额头,好象记录的是他逃亡将近20年经受的种种磨难与煎熬。52岁,分明与我同龄,可他看起来活脱脱就是一个六七十岁的小老头。

            这位人称“小赖”的赵某业,其实就是一个老实巴交的农民,一点也不像无赖。在陈述案件经过时,他如同在公安机关供述时一样,坦诚认罪,甘愿接受极刑惩罚,丝毫不为自己辩解。

            常言道,“蝼蚁尚且贪生,为人何不惜命?”难道,他真的就没有一丝一毫求生的欲望吗?在他叹气感伤的言语中,我却分明听出了那一线奢求又不自信的求生渴望……

            就在这一瞬间,面对眼前这个满脸沧桑的男人,我不由自主地想起了鲁迅笔下的“闰土”,哀其不幸、悯其不争。原本,他应该去依法的、适当的“争”。面对妻子的背叛,应该选择理智的方法去挽回,抑或是寻求法律去解决,但他还是以鲁莽极端方式去了断,不仅残害两命,而且造成包括自己在内的两个家庭的破碎,还让自己在东躲西藏中偷生、在煎熬中度过将近20年的漫长岁月。

            掩卷长思,我不禁喃喃自语:法不容情、法不容情啊!但同时又有一种思想在慢慢滋生:他也是一个人,也是一条生命啊!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始终都是我们应担的职责与使命。

            经过严格认真的庭前准备工作,2019年8月14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由我担任审判长,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公诉机关指控并认为,被告人赵某业作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成年人,因婚姻家庭纠纷持刀捅刺他人头部、颈部,造成二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护人辩护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赵某业具有杀人故意,本案应以故意伤害定罪处罚,赵某业到案后坦白、认罪悔罪,建议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赵某业在法庭上痛哭流涕。他对起诉书指控故意杀人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法庭经过调查、质证和辩论,控辩双方对指控案件事实无异议,但对该案定性仍尖锐对立,互不相让,难以形成一致;而被告人则似乎置身事外,别人争论的内容仿佛与己无关,但仍表示愿意接受国家法律的最重处罚。至此我宣布法庭休庭合议,择日宣判。

            休庭后我回到办公室,闭门思考,逐渐理清自己的思路。法庭经过严格的调查程序,对于案件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和定性分析,自己在脑海里初步形成了这样的意向:公诉机关指控赵某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赵某业故意杀人罪罪名成立,已毋庸置疑。赵某业先后用刀连刺二被害人头颈等要害部位,积极追求死亡结果的发生,剥夺他人生命的犯罪故意坚决,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赵某业以故意伤害罪从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和法律不符,不应采纳。辩护人所提赵某业具有到案后坦白的意见,则经查属实,应该被采纳。之后在对法律适用分析时,也就是在对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和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重点考虑时,需综合考量被告人有无累犯、未遂、坦白、自首等法定量刑情节,以及是否认罪悔罪、被害人有无过错等酌定量刑情节等,则使自己颇费脑筋。我国相关刑事政策规定:“在实际中一般认为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一人死亡的为后果严重,致二人以上死亡的为犯罪后果特别严重。”显然,赵某持刀连杀二人,属于“犯罪手段残忍”“犯罪后果特别严重”的犯罪,理应判处最严厉的刑罚。

            但细思深虑,在对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进行全面考量时,让我开始动摇。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作为从严和从宽的重要依据,适用刑罚时必须充分考虑。主观恶性是被告人对自己的行为和社会危害性所抱的心理态度,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被告的改造可能性。一般来说,经过精心策划、有长时间计划的杀人,显示被告人的主观恶性深;激情犯罪,临时起意的犯罪,因被害人的过错引发的犯罪,显示主观恶性较小。对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极大,就可以考虑判处死刑。

            从被告人赵某业的犯罪过程来看,其犯罪显然不属于精心策划和长时间计划的情形,他是长时间寻找妻子未果,得讯后到现场核实,发现并证实妻子与他人非法同居后,与他人争吵撕打时,临时起意持刀杀人。而二被害人非法同居的行为,在该案中具有原因力的作用。上述事实说明被告人赵某业尚不属于主观恶性极大。

            再从人身危险性方面考虑。从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即再犯可能性来看,被告人赵某业案发前无前科劣迹,平时表现较好,激情犯罪系初犯、偶犯,作案后潜逃二十余年,期间无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到案后坦白、认罪悔罪,亦不属于人身危险性极大,量刑时应体现依法从宽的精神。

            《最高人民365bet娱乐场游戏_365bet足球网开户_365bet正网盘口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22条规定:“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引发的犯罪,因劳动纠纷、管理失当等原因引发、犯罪动机不属恶劣的犯罪,因被害方过错或者基于义愤引发的或者具有防卫性因素的突发性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第29条规定:要准确理解和严格执行“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政策。对于被告人赵某业,应该作出“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的判决。

            追求“天理国法人情”的统一,是中华法系的优良传统。理顺了自己的思路之后,我即与合议庭成员进行了认真讨论,在上述问题以及犯罪工具的处理、是否有附带民事诉讼等诸方面均形成一致的处理意见,于2019年9月9日报请审委会讨论决定,依法作出如下判决意见:被告人赵某业持刀连杀两人,但鉴于本案系婚姻家庭矛盾引发,吴某在与被告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外出与高某非法同居,故二被害人在案件起因上存在明显过错。同时考虑到赵某业故意杀人手段特别残忍,后果和罪行特别严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规定,判决被告人赵某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对被告人赵某业限制减刑。

            该案公开宣判后,被告人、被害人均表示接受,社会各界也对该判决结果表示理解和支持。这个结果令被告人感到意外,他感谢审判机关给他留了一条生路,当庭表示接受判决不上诉。表示自己深深内疚和忏悔,要用余生好好劳动改造,重新做人。悔恨而感激的泪水在密布皱纹的脸上恣意流淌。宣判后检察机关未抗诉。2019年10月21日,省高院下发该案刑事裁定书:认为原判对被告人赵某判处死缓并限制减刑,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该起恶性刑事案件的判决,经过高院的二审复核,终于尘埃落定。而此案对当事人以及案发地群众的影响,将是长期的。“存者且偷生,死者长已矣!”死者为自己的法盲和无知,付出了生命的代价。被告人的情绪失控和鲁莽,不但使家人和他人失去了宝贵的生命,也让两个原本幸福的家庭支离破碎,孩子受到无法弥补的伤害,而他却要用余生偿还自己欠下的恶债,陷入无尽的追悔……

            正如托尔斯泰在《安娜·卡列妮娜》一书中写道:“幸福的家庭都是相似的;不幸的家庭则各有各的不幸。当你的人生遭遇挫折和不幸时,它考验的不仅是我们的处事态度和方法,还有我们对情绪的控制能力。不加以控制自己的情绪,任其肆意泛滥,不仅不能解决问题,反而会造成更加严重的祸端,有时代价高得令人承受不起,最后买单的还是自己。遇到事,先解决心情,再解决事情。控制好自己的情绪,才能控制好自己的人生。就像约翰·米尔顿说的:“一个人如果能够控制自己的情绪、欲望和恐惧,那他就胜过国王。”

            案件报结的那一刻,我一直悬着的心,终于沉静下来。直扣人心的法槌敲击声早已远去,但办案过程中考验能力,拷问心灵的“大考”,却使人难以忘怀。是啊,法律条文是骨感的、冷峻的,但法律所面对的每个人却是丰满的、有温度的。它一直需要有历练、有严谨态度的执法者,更需要有担当和严格准确的执行人,这就是法理之间人性的彰显……

        责任编辑:x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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